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金如何赔偿

2023.01.18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陕西华秦众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装修款380万元整,并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为136249元).....


2019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赵某某就西宁奥特莱斯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签订《西宁奥特莱斯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被告赵某某将西宁奥特莱斯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店铺面积约280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450万元;第7条约定被告赵某某分三次支付原告工程款,预付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再支付贰拾万元,整体完工后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施工项目,已经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告赵某某交付工程且已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完成交接手续后被告接收经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2019年9月10日之前被告赵某某应当将总款项450万元支付给原告,然至今仅支付70万元,剩余380万元未予支付,应当自2019年9月11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02

法院认为:当被告赵某某与原告陕西华秦众兴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宁奥特莱斯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2020年6月25日签订的《结算单》确认,截止2019年8月15日原告已全部施工完毕,赵某某也已竣工验收,施工工程款为450万元,扣除预付工程款70万元,赵某某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8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支付装修款3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3

裁判结果: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华秦众兴建设有限公司装修款3800000元;


二、被告赵某某支付原告陕西华秦众兴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04

分析:本案案号(2020)青0103民初2790号,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对于逾期付款如何承担责任未进行约定,法院在裁判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做出了裁判。需要说明的是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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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6月8日,龙打吉砂砾公司(甲方)与汉寿亿真混凝土公司(乙方)签订《砂砾销售合同》。合同第4.2条约定结算方式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每月5日双方结算一次,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单次日起2日内付款。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开具发票。当年度所有欠款都应在当年度完结之前支付。合同第5.7条约定甲乙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予以赔偿。若引发诉讼,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2021年9月30日,龙打吉砂砾公司向汉寿亿真混凝土公司送达出货对账单,对账单底部载明“截止2021年9月30日欠款金额:2432308.45元”。对账单底部加盖汉寿亿真混凝土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06

法院认为: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根据《砂砾销售合同》第4.2条约定,当年度所有欠款都应在当年度完结之前支付。现汉寿亿真混凝土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度所欠货款,龙打吉砂砾公司主张汉寿亿真混凝土公司以所欠货款2432308.4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损失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即年利率5.5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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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汉寿亿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汉寿县龙打吉河沅砂砾有限公司货款2432308.45元并以2432308.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08

分析:本案案号(2022)湘0722民初676号,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做出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上述案例中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都属于典型合同,对于这类合同逾期付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可以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适用。而实践中也有大量其他合同:如广告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如何适用呢?参照(2019)京02民终716号案、(2021)粤19民终3504号案、(2020)京民终4号,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会综合考量做出裁判。综上,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充分的重视,以免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增加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