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1.如何认定父母出资给婚前的子女买房行为的法律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子女婚前,父母为子女提供的购房出资款一般应为子女的父母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从社会普遍的价值判断和日常的生活经验来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往往是出于提升子女生活质量的目的,因此将购房出资款认定为赠与也更符合社会常理和人们的普遍认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有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所以如果有证据表明父母和子女将房屋的出资款约定为借款,此时仍然需要按照借贷关系处理。只有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能够直接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2.如何认定父母出资给婚后的子女买房行为的法律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有约定按约定,若没有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处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故此时,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一方的,就应当将该款项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此外,在上述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情形下,不少人会疑虑如果是双方父母均为子女购房提供了出资款,此时出资款的归属问题又该如何认定呢,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资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还是按份共有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此时出资款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一方面,依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民法典》第308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考虑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家庭属性以及人身依附关系,此时将双方父母的购房出资款项认定为共同共有,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加合乎情理。
3.父母能否主张要求子女返还出资?
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密的人身关系,父母向子女提供出资款时往往不会明确约定出资款的法律性质。后因为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或者子女在离婚时父母为保护自己的资产,父母有可能会主张要求子女返还出资。此时,在认定出资款的法律性质时,首先,除了依照社会一般生活经验进行判断之外,还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父母一方主张出资款为借款并要求返还时,应由父母来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法院在认定的过程中应当最大程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努力探求父母在提供出资款项时真实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