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系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因亲属间利用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购买房产而引发。此类“借名买房”情形,因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类型房屋的身份,以具备购买该类房产资格的近亲属名义,实际出资购买房产并实际占有、使用。
实践中,涉及“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司法裁判观点较为一致。若该类合同存在规避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房屋的相关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则合同自始无效。若存在通过借名买房规避限购政策等行为,由于该类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类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涉案房产即属于具有政策性保障属性的经济适用房,但双方在购买涉案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五年后,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到李某帆名下,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涉案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法定无效事由,故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我国实行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217条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经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物权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法律赋予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认定上具有法律推定效力。
“借名买房”情形中,涉案房产的真实权利状态与登记状态并不一致,“借名买房”合同所涉及的有关涉案房产物权归属约定仅对合同主体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且法律上赋予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认定上具有推定效力,故实际购房人并不直接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其可以依据与名义购房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要求其转移房屋所有权。
针对实际购房人能否基于“借名买房”合同提起执行异议进而排除执行的问题。首先,“借名买房”合同在合法有效的情形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仅具有内部效力,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物权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归属具有推定效力,名义购房人的债权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实际购房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对名义购房人享有的债权权利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