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中致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2022.11.17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邸某金、邸某彬等与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津0112民初7552号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3日06时12分,宋某某驾驶冀J0××××号小轿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赵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宋某某与赵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


邸某金系死者丈夫,邸某彬系死者之子,因宋某某未赔偿邸某金、邸某彬各项损失,遂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抢救费、停尸费等费用共计7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因本次事故发生在202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已于2020年12月29日修改并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2003年版本中的第17条,即删除了关于赔付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明确: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处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做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故原告本案中主张家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原告蔡某榕、秦某某与被告杜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1)陕0326民初2402号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2日20时许,杜某驾驶的陕CXXXXX号小型轿车沿眉县XX镇XX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银行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蔡某某相撞,致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蔡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8月18日死亡。2021年9月8日该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陕CX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陕C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100万元商业责任险。


蔡某榕、秦某某系蔡某某父母,因与杜某等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杜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21年8月12日,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未明确再将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列入赔偿项目,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我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进司法解释的废除、修改、制定与发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已被修正)亦配套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则于202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项目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中删除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正,在侵权纠纷案件中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受害者死亡相关的费用包含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两项,而上述法律条文的赔偿项目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故,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仅包含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二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法条链接:

一、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二项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条规定:“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二、已经失效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