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可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从仲裁或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2022.11.17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一、诉讼时效期间

责任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财产保险,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继承了该条规定。那么《保险法》与《民法总则》《民法典》关于时效的规定不一致,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应该如何确定呢。




01

案例1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民法总则规定为3年,故对保险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02

案例2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44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事故时间,原告诉请诉讼时效最多三年,结合交通事故的特点,可从原告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但结合上述分析,原告车辆损失确定之日最晚为2017年6月16日,本案原告立案日期为2020年9月1日,故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03

案例3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409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伤残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原告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04

案例4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4民初952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7月1日实施,故张某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05

案例5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7426号


法院认为:人民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5月25日,至起诉之日,超过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也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当事人不能行使权利,导致时效中止情形,李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庭审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自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而应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既然该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李某表明拒绝赔偿,就不能确认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且李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先后申请评定三期及伤残等级,其提起本案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06

案例6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9民初8522号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民法总则》与《保险法》对诉讼时效规定的冲突适用问题。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调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则规定了人寿保险之外,其他保险合同纠纷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在上述法律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需要对《民法总则》与《保险法》诉讼时效期间有关衔接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诉讼时效制度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适用于没有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适用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消灭时效。虽然《民法总则》与《保险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但《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与《保险法》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均属于对同一事项做出的不同规定,二者均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且《民法总则》与《保险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应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从上述判决内容看,作为特别法《保险法》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与一般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冲突时,基于保护被保险人人权益等因素考虑,法院审判时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依照《保险法》规定,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八条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07

案例7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2020)津8601民初1035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保利达公司向安盛财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即仲裁裁决书的作出之日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利达公司于2020年5月9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08

案例8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3704号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本案所涉保险为商业责任险,被上诉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在二审终审后确定,二审终审确定的日期为2018年8月8日,至被上诉人起诉不超过三年,故本案起诉不超诉讼时效。





结合上述案例,责任险作为《保险法》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一种,其诉讼时效及起算时间都有特殊规定;在处理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时要注意争议产生的时间,确定是否能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典》规定的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同时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的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自保险人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算。结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即商业责任险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仲裁或判决确认保险人赔偿责任时开始起算。


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部分事故发生时间较早,一直未进行理赔,或虽然申请过理赔,保险公司未支付保险金又无相关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件。在《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有判决或裁定确定赔偿额的,诉讼时效实际上进行了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