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2022.07.22
2019年2月13日,秦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9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每月工资6000元(基本工资+绩效)。自2022年3月开始,A公司对秦某降薪至3000元/月,7月5日,A公司电致秦某解除劳动合同,未说明解除理由。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当劳动者存在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本案中,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四种情形,程序上亦未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是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A公司需要承担继续履行或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2020年2月12日,A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至2022年,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2020年2月13日后,秦某的工资应当按照原来的标准6000元/月履行。自2022年3月开始A公司将秦某工资下调至3000元/月,该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从工资组成、降薪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
1.“降薪”的法律性质。
“降薪”是一种事实行为,即客观上降低了劳动报酬,但此“降薪”未必是产生消极的法律意义的降薪。虽然劳动报酬本身应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事项,但用人单位并非对劳动报酬的全部内容都无权调整。这就需要考察“降薪”所降低的部分,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可以调整的部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调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3条规定,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不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除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对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缺乏明显关联性的福利,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调整,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2.用人单位可以“降薪”的情形。
(1) 协商一致“降薪”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报酬。
(2) 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劳动者因身体原因、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报酬也可相应调整。
(3) 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降薪”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降薪,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并且该项制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否则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4) 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浮动工资进行调整。
(5) 其它情形
如新冠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对劳动者工资进行调整。
本案中,A公司的降薪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于法无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秦某以降薪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第五部分第三条表述,关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理解。本条款内容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权。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
本案中,秦某于2019年2月13日入职A公司后,双方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若A公司在2021年2月12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秦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但是直至2022年7月5日A公司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已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主张赔偿金。
该期间,秦某能否以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呢?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14条规定,秦某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