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2022.05.21
前言:
近几年因疫情原因,很多人出于~考虑会倾向于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搭乘现象也越来越多。
交通事故发生损害,什么情形下能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下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通过两篇案例来看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好意同乘的认定规则以及好意同乘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一:
2013年5月6日4时30分,苏某驾驶北京牌小客车,沿汊沽港自行车王国嘉曼服饰门前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汊沽港自行车王国嘉曼服饰公司东侧丁字路口处,驶入沟里,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苏某及乘车人肖某当场死亡。
此事故经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苏某驾车操作不当,未保~,其过错是引发并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后死者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
支持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由五被告在继承苏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后五被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确定责任承担上未考虑本案系好意同乘的具体情况,本院予以纠正。
①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②上诉人徐某、徐某1、徐某2、苏某、杜某在继承苏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李某、李某1、李某2、肖某、郭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80%;
③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2019年5月25日11时1分左右,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包公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亚集团附近时,遇贾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周某2)沿包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掉头,两车相碰,致贾某、周某2受伤。2019年5月2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起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认定:朱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贾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2无责任。
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定责恰当,应予采纳。关于贾某、德仁合公司、浩城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贾某主张在事故发生时是为德仁合公司带周某2看楼盘,德仁合公司不予认可,从贾某与李某(德仁合公司认可代表其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事故发生当日10时26分,贾某通过微信告知李某客户相关信息及路途时间问题。
贾某带客户看房已与德仁合公司提前进行沟通,德仁合公司主张贾某不是为其公司看楼盘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贾某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德仁合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故本院对贾某主张的为德仁合公司带周某2看楼盘予以采纳。
贾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德仁合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贾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且违反规定载人,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贾某的行为本院认为构成重大过失,应与德仁合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贾某上诉,认为其构成好意同乘,应~其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实践中,对于“好意同乘”的认定应符合行为无偿,搭乘人与驾驶人目的不同、殊途同路,搭乘人与驾驶人相互同意等特征,贾某驮载周某2前往目的地,实为带领周某2共同前往楼盘看房,以期在周建东购买楼盘后获取销售公司报酬,应为“专程运送”而非“好意同乘”。
故本院对贾某有关“好意同乘”而~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贾某与德仁合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法律评析:
上述两个案例均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法院认定为好意同乘仅仅是参照审判实践做法,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民法典》的生效施行,好意同乘条款将为法官裁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上述法律规定对好意同乘的归则和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好意同乘关系中只有两方主体,一方是提供搭乘车辆的施惠人,另一方是接受施惠的搭乘人。
并且好意同乘中的车辆必须是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在经过施惠人的同意后,搭乘人才可*搭乘,施惠人没有盈利目的,完全出于好意,让搭乘人纯粹的收益而不需付出相应的对价。
但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于案例二中的情形,生活中往往存在着楼盘接送车、搭载超市等情形,虽然驾驶人表面上没有收取任何乘车费用,但是以带动产品销售为目的,不是纯粹的利于乘车人一方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不构成好意同乘。
此外,好意同乘条款并未明确好意同乘下具体的赔偿范围,其中对于是否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争议较大。
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考虑到好意同乘的无偿性、善意性,赔偿范围应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不同,不应支持赔偿精神损害,才能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而实践中也有法官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将好意同乘作为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事由,且在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时,受害人的身心受到了重创,不能因好意人的善意就无视这种损害,所以对于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应该支持。
因此,在司法判例中,各法院对是否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尚未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