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假买假”是否必然引发商家给付惩罚性赔偿

2022.04.15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韩付坤和被告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和5日在被告处先后购买了六支SALVALAI干红和一箱SALVALAI红酒。


两次共计12支,原告支付20160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发票。原告购买上述红酒后,发现该红酒瓶身未粘贴中文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该红酒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被告明知该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标准仍然向原告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一审原告韩付坤诉求:

一审原告:韩付坤


一审被告: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


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个人消费的购货款2016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该购货款十倍赔偿金201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红酒目的是为了营利,故原告不属于消费者。


争议焦点之二对于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

涉案红酒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但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故涉案红酒属于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


原告要求退还货款201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之三对于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应否支持。


原告未举证证明购买涉案红酒受到损害,被告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可以证明涉案红酒系从意大利进口,经过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会影响食品~。故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韩付坤货款20160元;


原告韩付坤返还被告12瓶红酒;


驳回原告韩付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主张:

二审上诉人:韩付坤


二审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


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根据《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作为购买者有权要求其按照商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上诉人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因而是消费者。


较 终二审判决:维持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二项,撤销该判决第三项;


被上诉人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韩付坤支付赔偿金201600元。



再审申请人主张:

再审申请人: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


被申请人:韩付坤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支持韩付坤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


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


本案中,多美好超市原审及再审阶段提交了进口商的采购合同、发票、出厂罐装证明、原产地证书、报关单、检疫证明文件、采购订单及进口流程说明等证据,证实涉案红酒来源合法,经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影响食品~。


根据举证责任,韩付坤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证实涉案红酒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但韩付坤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且韩付坤在购买时对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主观上系明知,并即时录像,购买后亦未饮用,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并不会对其造成任何购买或食用误导。


因此,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支持韩付坤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多美好超市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启示:

综上所述,在上述案例中,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现数次不同,主要由于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可否给予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存在争议。


(一)关于消费者范围认定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从立法本意和宗旨、文义理解、法律适用、各地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消费者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规保护的自然人。


(二)关于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而索赔


对于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而购买后索赔,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种观点即肯定说认为,法律并未限制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索赔,应当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后索赔。


第二种观点即否定说认为,知假买假者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自身牟利,其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应当将其视为消费者。


第三种观点即区别对待说,如根据案情分析销售者是否存在*的过错,是否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能性的大小。


很显然,该案的再审法院判决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多采用的观点。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支持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其初衷是为了规范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中,韩付坤为了获得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在*次购买了六瓶未带有中文标签的红酒后,数天后第二次购买六瓶红酒,以期达到实现高额赔偿的目的,已经偏离了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同时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造成了对司法秩序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