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一年内上路行驶的,驾驶员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2022.04.08
2019年7月28日,周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张某行驶至某村地段时左转弯,遇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9年8月25日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同年9月23日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行驶至事故路口未及时提前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于2019年5月7日到期。轻型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商业三者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周某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其他主体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诉请为:
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234834.34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符合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情形,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110000元;
原告张某的其他损失235366.4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0%,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免赔10%,计币63548.95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免赔的10%,由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张某,计币7060.99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与某保险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证驾驶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过期仅是外观证件的瑕疵,是属有证驾驶但存证件瑕疵的情形,而不是实质驾驶资格的丧失而应归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且外观证件的瑕疵还可在一年内进行补正,从而达到实质资格和外观证件的统一。
本案中,被告唐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上路行驶,未按规定申请换证,但其驾驶证到期未超过一年,尚未被依法注销,并不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丧失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
且被告唐某驾驶证到期未换证上路行驶,并未实际增加该车的危险性,与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对投保人有失公允;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商业险合同中对驾驶证过期属无证驾驶有明确约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本案某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过期而在交强险限额内享有追偿权和在商业险限额内免责。
2022年4月1日,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7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留意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申请换证,避免因超期而被注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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