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原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规则

2022.03.25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网络司法拍卖中原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的,仅以所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无需责令原买受人补交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


【基本案情】

异议人卓少艺诉称:涉案房产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拍卖成交价为8958690元,该次拍卖后被撤回,之后法院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成交价仅为6078690元,两次拍卖成交相差288万元。


在第一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具备竞买资格的情况下,原买受人悔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原买受人所缴纳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情况下,法院应责令原买受人补足拍卖差价。


利害关系人林丽华辩称:第二次拍卖与其无关,异议人无权就第二次拍卖提出异议,要求补足价款。


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全部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粤0304 执4797号。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淘宝网发布了第一次拍卖公告,拍卖涉案房产,由林丽华竞得,成交价格为8958690元。在第一次拍卖成交后,林丽华预交的拍卖保证金57万元由淘宝网付至本院,林丽华之后又缴纳了部分款项350万元,其它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因林丽华拒不缴纳尾款,法院决定撤销第一次拍卖,并没收保证金。在撤销第一次拍卖后,法院在淘宝网重新发布了第二次拍卖公告,涉案房产由巫泓辰竞得,成交价格为6078690元,买受人巫泓辰已全部缴纳了拍卖款。


2018年10月7日,法院作出(2016)粤0304 执4797号《财产分配方案》,决定对林丽华缴纳的57万元保证金先用于弥补两次拍卖的差价,在第一次拍卖成交后缴纳的350万元应当予以退回。


被执行人卓少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两次拍卖成交价格相差288万元,要求责令林丽华补交拍卖差价。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本案中,法院已对林丽华缴纳的57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弥补两次拍卖的差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异议人主张林丽华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差价,仍应补交不足部分。


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但由于《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将“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内容去除,仅以保证金为限追究悔拍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网拍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


故,《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的规定不再适用。


综上所述,异议人要求林丽华在保证金之外再补足拍卖差价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卓少艺的异议请求。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


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拍卖、变卖规定》规定了保证金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差价,而2016年《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仅规定原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可用于弥补差价,却并没有规定保证金不足的是否仍需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相同。


本案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原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悔拍的,仅以所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无需责令原买受人缴交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这对于今后在执行过程中正确理解《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统一执行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