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融资租赁项目中的违法用地问题

2021.11.19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特征,加之其交易结构灵活,综合成本相对较低,期限比较长的优势,较受企业的青睐。

目前我国随着光伏行业的快速发展,有的光伏电站项目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以满足不同时期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主要合同义务,具体到光伏电站融资租赁领域,租金主要是通过光伏设备并网发电和承租人收取电费的途径获得,光伏设备是否完成并网并产生电费收益对出租人至关重要。


在光伏电站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作为出租人参与融资时,需要就光伏电站项目用地的合规合法性问题作出审查,避免光伏电站因违法用地问题,被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最终导致光伏电站无法建设完毕,金融机构面临丧失主要还款来源的风险。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金融机构参与光伏电站项目融资时,就用地合规合法性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


案例介绍:

XX电力有限公司为XX县长集镇人民政府、XX县招商局、XX县国土资源局和XX县轻纺协会共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前期所有土地是由长集镇政府统一协调流转的,当时流转土地大概有623亩。


2016年11月,XX电力有限公司开始动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用于光伏发电配套设施建设的约1.5亩左右,经2018年4月17日现场勘测,该配套设施占用XX县长集镇柿园村张桥村民组集体土地总计1109平方米。


比对XX县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比对XX县长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宗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不符合XX县长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8年5月3日,XX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认为XX电力有限公司新建光伏发电配套设施未取得该宗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对XX电力有限公司作出霍国土资监决〔2018〕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09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1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的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218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XX电力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由于XX电力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22日,XX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向XX电力有限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2项、第3项义务。

XX电力有限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仅缴清罚款,仍未主动履行拆除建筑物义务,XX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对XX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8〕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XX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法律分析:

光伏电站项目中比较常见的违规占地的情形是:公司在没有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光伏电站。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违规占用土地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往往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项目公司作出责令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光伏电站项目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仍会存在由于用地合法性问题被责令拆除的可能。


对于参与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言,切记不能因为光伏电站项目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就放宽对其用地合规合法问题的审查条件。


上述案例中,电力公司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相对较小,被要求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后,可能对电站项目的建设并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但如光伏电站项目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被责令拆除建筑物和设施较多时,往往会导致光伏电站项目无法建设,光伏设备无法完成并网产生电费收益,而承租人则会失去还款的主要来源。

综上,建议金融机构在参与光伏电站融资项目时,应审慎审查光伏电站项目已取得的土地审批文件,重点关注项目用地的合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