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情况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问题,你了解了吗?

2021.11.12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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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案例

来源:(2017)苏民申4100号


被告于2002年8月、2014年9月分别架设110千伏台羽729高压线路、110千伏云华726高压线路时,两条高压线路均跨越原告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珠江路124号的房屋。


跨越原告房屋部分的导线的较 大弧垂与关炳成房屋较 高处的较 小垂直距离为7.719米。


在2014年9月份架设高压线路后,被告已给付原告补偿款103000元,其中10万元系近距离辐射补偿费,3000元系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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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特殊情况新建架空线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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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架设110千伏台羽729高压线路、110千伏云华726高压线路已经经过了规划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批许可,线路规划尽可能的避开居民区及厂房,属于*的线路规划,如果改线避开原告的房屋,那么将会跨越更多的房屋。


因此,被告架空线路跨越原告房屋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跨越的情形。


另外,被告在导线跨越原告房屋时也做了增加~距离达7.719米等保护措施,并在2014年架设线路后给付原告家103000元的补偿费,原告也已拿取该补偿款,这也可以视为原、被告对架空线路跨越原告房屋达成了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被上诉人架设的110千伏台羽729高压线路和110千伏云华726高压线路经过了规划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批许可,线路规划尽可能的避开居民区及厂房,现如改线避开上诉人的房屋,将会跨越更多的房屋。


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架空线路跨越上诉人房屋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跨越的情形,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认为: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本案中,被申请人架设的110千伏台羽729高压线路和110千伏云华726高压线路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了政府规划部门审批许可,线路规划已尽可能避开居民区及厂房。


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建设架空线路跨越申请人房屋,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跨越的情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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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评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但是,在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


(二)特殊情况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如何认定

关于“特殊情况”,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正如上述法院认为:高压线路已经经过了规划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的审批许可,线路规划尽可能的避开居民区及厂房,属于*的线路规划,如果改线避开原告的房屋,那么将会跨越更多的房屋。


参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第十五条规定,特殊情况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有三个要件:


1.线路获得审批许可;

2.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是*越的线路规划;

3.采取~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


(三)特殊情况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是否需要对权利人补偿


    特殊情况下新建架空线路,是否仍需要对权利人进行补偿呢?该问题在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需要补偿,有的认为不需要补偿,根源在于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占用空间的权利性质的归属。


目前,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占用空间的权利性质有3种观点:


1.是相邻权或地役权,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或补偿相关费用获得使用;

2.是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的使用受到限制,需征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能够架设;

3.是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在当前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机关的情况下,电力企业只要履行完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便应视为已取得该土地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


笔者认为,电力线路跨越土地占用空间的权利性质属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更为恰当。


由此,在特殊情况下新建架空线路,并采取了~保卫措施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不需要对权利人进行补偿。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力建设单位为了确保建设线路施工顺利进行,一般会同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基于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效益的考量,亦会对补偿事宜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