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外汇在刑法中的理解
2021.09.10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等外汇资产。
我国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比如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同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赵至宜等人非法经营案
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赵至宜等人成立浙江义乌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等数十家空壳公司,在银行开设NRA(非居民账户),通过NRA账号向银行非法购买外汇,并向非银行机构或个人购买外汇,后在所购汇率的基础上加价出售给他人,以此获利,累计购买外汇总额计48.3274亿美元,累计出售外汇总额计48.1422亿美元,外汇买卖获利金额至少为人民币4778.0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赵至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刘汉非法经营案
2001年12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刘汉为归还境外赌债,通过汉龙集团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将资金转入范荣彰控制的公司账户,后范荣彰通过地下钱庄将5亿多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为刘汉还债。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刘汉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汉提出上诉,湖北省髙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汉为偿还境外赌债的兑换外币行为,因不具有营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故而二审判决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