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只为员工缴纳人身意外险,不能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2021.08.20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前言


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众多,有的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费用,有的是把保险费折算成现金发给员工,还有的只给员工缴纳商业保险,而不缴纳社会保险。


那么,用人单位只给员工缴纳商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本文引用一则广东省高院的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安某1与兰某


被告(上诉人):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安某1与兰某是安某2的法定继承人,安某2在水湾公司处任职期间,其工作的船舶“中洋26”轮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安某2遇难


后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某2遭受事故伤害情形属于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认为,安某2生前与其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二原告已经拿到商业保险金60万元,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兰某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无权请求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审法院认为:


水湾公司应向安某1和兰某支付安某2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水湾公司虽然为安某2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安某2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


安某1和兰某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支持了原告的工资、丧葬费等诉讼请求,未支持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审法院认为:


水湾公司为安某2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属于为安某2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水湾公司辩称安某1和兰某已经获得水湾公司为安某2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商业保险赔付,无权再向水湾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商业保险后,能否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的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


本案中水湾公司虽为安某2缴纳了商业意外保险,但并不能排除水湾公司为安某2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水湾公司未为安某2缴纳社会保险,水湾公司应当向安某1及兰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与员工约定只缴纳商业保险,排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