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违约金的规定,你了解了吗?

2021.08.13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一、司法案例


来源:(2017)津01民终3626号


白跃龙于2012年8月1日入职到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放射科工作,双方订立了聘用合同,职位为见习医师,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2013年11月1日双方续订聘用合同,续订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白跃龙于2015年12月21日因个人原因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提出离职。


2012年9月11日双方订立了天津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实际为白跃龙支付的规范化培训补贴数额为76400元(含市财政对培训学员的生活补贴38400元)。


二、争议焦点


1.规范化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2.市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3.违约金数额。


三、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为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白跃龙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放射科培训学习,内容为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学写诊断报告单等,结合市卫生局文件精神及白跃龙的工作性质,可以认定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安排白跃龙的培训是针对其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培训。


市财政的补贴是专项补贴,用于补贴培训学员的住房、交通、学习用品等生活,并通过各医院支付给学员,故此笔费用属于培训费用。


白跃龙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签订的天津市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同,其中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如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的部分应当无效。


白跃龙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返还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即(365×5-82)天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关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支付白跃龙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应为76400元。


故白跃龙应返还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培训费72967.23元。


二审法院认为:


规范化培训的专业性较强,对白跃龙从事医疗职业具有必要性,培训合格将提升白跃龙专业技能,故本案中的规范化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市财政补贴的38400元属于培训基地的经费保障来源,该补贴通过培训基地发放,故应计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培训费用。


双方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及返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审判决折算未超过服务期已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为违约金,并未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本院予以维持。


四、律师评析


(一)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使个别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对其提供针对性强的专业培训活动。因培训内容专业、复杂,通常需要劳动者脱产或者半脱产进行学习和进修,且培训费和开支需要用人单位纳入专项培训费用和预算。


(二)专业技术培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专业技术培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用于专项技术培训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例如特殊补贴。


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的工资、社保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培训费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基于劳动者在培训期间是处于脱产或者半脱产状态,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判决是支持将劳动者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用计入培训费用的。 


(三)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是动态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并非简单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而是依尚未履行期限按比例计算实际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培训费总和/约定的服务期)×未履行的服务期,实际核算中以月为最小单位。


(四)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条件是: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3、用人单位支付专业技术培训费用;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五)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期”的情形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期”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方式有约定的,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实行,劳动者违反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二,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没有约定,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