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睿案例|未尽赡养义务,遗产继承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2021.05.25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甲、乙为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丙、丁、戊。甲、乙死亡后,丙放弃继承;戊将丁诉至法院要求分得遗产份额的二分之一(30万元);就该事项丁咨询并委托我所刘贵龙律师代为应诉。






案件分析

老人离世时候没有留下遗嘱也未有遗赠抚养协议,依照《民法典》之规定适用法定继承;戊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丧失的情况,故戊能分得一定数额的遗产;同时根据该法对继承顺序及份额的规定,丁与戊同为甲乙子女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分配一般应当均等。故本案的核心是如何运用法律规定,证明丁应当多分,或戊应当少分、不分;






应诉准备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向丁询问了子女赡养老人的具体情况;同时对老人的生活起居日常开销情况深入了解制定了应诉思路;

1.遗产数额应扣除丁为老人支出的必要费用;

2.丁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戊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丁应当多分。


根据该论点,办案律师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当事人收集了多位证人的证言、相关费用的发票;还从相关机构查询了丁为老人提供的住房同时期的租金情况等证据,并对证据上记载的数额进行了精准区分与计算;据此编写了答辩状、辩论意见、证据目录等,就出庭注意事项对丁进行了告知。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丁向戊支付12.7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丁向戊支付12.3万元;






案件小结

《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一审中,原告的诉求为遗产份额的二分之一即30万元,经过办案律师多方收集证据,及在庭上的质证、辩论,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使得法院认定丁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案件二审中,又向法院提交了有利证据。最终使戊分配遗产的数额被确定为12.3万元。本案判决结果较好,基本符合预期。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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