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睿案例 | 电视节目“名称、标识”维权案

2021.05.11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双方当事人

我方当事人   原告   天津A传媒公司(知名情感电视节目  权利持有人)     

        

对方当事人   被告   深圳B婚恋咨询公司




案情经过

我方当事人天津A传媒公司发现被告深圳B婚恋咨询公司未经许可擅在其微信公众号以及官方网站中使用A公司制作并享有权利的情感电视节目的名称,并标注在显著位置。其宣传内容与电视节目内容基本一致,该行为已经侵犯到A公司的相关利益,故A公司委托我所陈涛律师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该电视节目的名称及相关和相似的图片标识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维权费用。


接受委托后陈涛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将本案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





庭审过程


B婚恋咨询公司答辩


1. 被告自成立之日起经营的业务为处理婚姻危机,调解感情纠纷,捍卫婚姻权利等服务。


2. 被告已经成功注册该节目的商标,并在微信公众号上成功认证,经过微信审核。


3. 原、被告并非属于同行业,被告从未在杂志、电影、电视栏目上开展过类似活动,不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


4. 被告不存在足以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我方反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原、被告虽属不同行业,但是服务内容指向相同群体,即使双方行业不同,亦属于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A公司制作的电视节目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B传媒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节目标识作为头像,足以造成普通大众将认为两者具有某种关联,该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该节目的标识,并承担维权费用及经济损失。判决做出后,对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判决,最终基本实现了本案的诉讼目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总结;

在这起案件中,该电视节目影响力的大小是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办案律师积极搜集各类证据,包括收视率统计信息、节目获奖信息等将该问题客观化,充分证明了该电视节目的市场知名度,为胜诉提供了必要的事实基础。同时,对于B婚恋咨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案律师也采用了适当方式固定证据,给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充分条件。


除去充分的证据准备,办案律师凭借对《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庭上成熟稳健的辩论风格,最终有力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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