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融资租赁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人仅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020.12.28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故保证人对加重的滞纳金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院案例


(2018)最高法民申2710号

再审申请人何农(保证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银海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成都巨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以下简称巨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4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银海公司与巨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在何农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对租赁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实质内容作了变更。

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何农不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应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何农仅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认为,原判决通过对比《融资租赁合同》与《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认定《补充协议(二)》实属增加了对逾期后15日内没有全额支付的情形下滞纳金计收标准的约定,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判令何农对加重的滞纳金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何农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法律解析

《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最高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而作出的司法解释。《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法条可以看出,《担保法》第二十四条不问主合同的变更程度,一律要求保证人书面同意后才能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了在实践中的诸事不合理,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为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在减轻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的依据就是该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还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证责任自然不能免除,该规定具有较大的合理性。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就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人影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延用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观点。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可见,《民法典》取缔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的宗旨是不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即使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司法延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值得大家关注,即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协议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应由三方协商解决”,那么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呢?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最高院认为:尽管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对于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由三方协商解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即使三方未协商、或者协商之后保证人不同意变更,对于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在依据《补充协议》判决债务人承担减轻后的债务的情况下,未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从最高院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即使没有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协商,或协商不同意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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