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抵押权灭失风险防范
2020.12.25
一、调整闲置土地的法律体系及认定程序
依据上述规定,闲置土地是指:
二、闲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能否导致抵押权灭失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在此种情形下,法律规定框架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6 条,土地使用权因此消灭,由权利人申请或由主管机关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 14 条 第 2 项、第 17-18 条)。就如何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的回复为:土地使用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与以该权利为客体的抵押权因无偿收回而同步消灭。
在抵押人怠于对抵押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情形下,抵押权人并没有救济途径,倘若在此种情形下国土部门将抵押土地无偿收回,于民法中的公平正义理念不符,因而主张无偿收回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应是使用权人失去该土地使用权,但抵押权仍然存续。【1】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非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进行公示,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格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上述救济得以实现的前提,不仅是抵押权人紧密关注抵押物的状况,还取决于抵押权人及时主张权利。
[1]常鹏翱 《财产权相对消灭论:经由民法和行政法的双重正当性检验》,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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