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加速到期日的确定

2020.12.24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业务中,当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出租人可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加速租金到期。
租金加速到期是合同法赋予出租人的一项权利救济手段。但如何确定加速到期日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且因租金加速到期承租人丧失了分期支付的期限利益,还款压力加大,故而承租人与出租人就加速到期日的确定问题争议较大。

根据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为己方实现最大权益,出租人该如何确定加速到期日?








一、立法现状

《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由此可知,出租人有权要求租金加速到期的,但须通过催告将租金加速到期的主张传达到承租人,并给以合理的期限。但《合同法》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租金加速到期日。

2019年12月30日,为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其中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履行期限及租金提前到期日。

该纪要还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催告函,并在催告函中明确了合理履行期限,承租人未在该期限内支付租金,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日为租金提前到期日;出租人未向承租人发出催告函,或者催告函中未明确合理履行期限,可以确定首次开庭日为租金提前到期日。

由此可见,出租人要求租金加速到期的,可通过催告函中明确的履行期限来确定租金提前到期日,或诉讼的方式以首次开庭日实现加速到期日的确定。



二、天津地区司法实情况

天津地区涉及租金加速到期日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共计检索到256件,年份跨越从2018年至2020年。在2019年12月30日前,虽然有关案件只有几十件,但有五种确定加速到期日的方式,具体有:

  • 加速到期通知书送达时间为加速到期日;

  • 以发送催收通知写明的最晚还款期限为加速到期日;

  • 以起诉日为加速到期日;

  • 以起诉状副本签收日(或退回日)为加速到期日;

  • 以开庭日(首次开庭)作为加速到期日。
2019年12月30日天津高院公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后至今,2020年天津涉及确认租金加速到期日案件221件。

其中超过75%案件以法院酌定首次开庭作为加速到期日;

近15%的案件以律师函或催收通知明确日期为加速到期日;

还有约5%案件当事人约定以起诉日或诉状送达日为加速到期日,法院酌定予以支持的。

根据统计结果,天津高院纪要公布后,加速到期日的确定,除少数案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外,天津地区法院已大部分统一为以催收通知确认到期日或以首次开庭日作为加速到期日。

三、建议

融资租赁业务中,通常当事人约定,当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出租人可要求加速到期日后未到期租金的逾期违约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也规定,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自提前到期后的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法院予以支持。
但通过本次案例检索发现,大部分出租人未通过律师函或催收通知形式及时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救济权利,并尽早确定加速到期日。待出租人经多轮催收、成诉、保全措施、首次开庭等阶段通常已过数月,甚至超过一年,错失尽早确定提前到期后的违约金。
故建议出租人尽可能提早、主动地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提前到期日通知,然后依据合同租金加速约定,在诉讼中向承租人主张提前到期租金的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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