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房纠纷未腾后能否再次提起诉讼

2020.10.22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因腾交房屋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原告在获得胜诉次裁判后,认为只要有生效判决,就可以随时去主张被告腾空房屋,造成长时间未申请执行导致执行期限届满,该种情形下,虽原告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对方就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案件将被裁定不予执行。

此时,原告未能在前诉执行程序中实现的腾房诉求,是否能再次提起诉讼,就成为原告比较关心的问题,以下我们将以两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进行讨论分析。


一、支持另行起诉的案例:

2003年1月1日由梁甲与乙政府签订租用合同,改造为XX宾馆经营住宿餐饮业,并按约向乙政府交纳租金。后梁甲于2006年1月1日将XX宾馆转让给隆丙经营,隆丙在当年向乙政府交纳租金2000元后即拒绝支付。

双方为此引发诉讼后,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丰法民初字第440民事判决,判决:

  • 解除乙政府与梁甲签订的租用房屋合同;

  • 由隆丙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乙政府房屋租金19000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49000元;

  • 隆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腾出,交与乙政府。

该判决生效后,乙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隆丙现仍继续占用该房屋。2013年11月4日,乙政府诉至丰都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乙政府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其占有、使用、收益权应受法律保护。乙政府虽未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但因隆丙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存在,乙政府虽然丧失执行权,但享有涉案厂房的物权,而物权消灭的主要法律事实主要有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标的物灭失、混合等,本案没有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乙政府基于隆丙对物权的侵害仍持续存在,可行使物上请求权。
乙政府起诉请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判决:
  • 隆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腾出交与乙政府。

  • 隆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乙政府损失3万元。


二、不支持另行起诉的案例:

原告任甲于2017年4月12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请求判令被告任乙将XX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

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被告任乙返还原物纠纷,要求:

  •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腾退非法占用的原告天津市XX房屋;

  •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原告房屋的占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时止;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已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被告任乙返还原物纠纷,要求:
  •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腾退非法占用的原告天津市XX房屋;

  •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原告房屋的占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时止;

  •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737号已于2015年7月对此作出判决并生效。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裁定驳回原告任甲的起诉。


通过以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关于能否就其同一当事人的侵占行为再次提起诉讼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重复起诉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如果因同一当事人的侵占行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同上次诉讼存在一致性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将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极大可能的将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但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也不难发现,在该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的认定思路,大体的思路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虽丧失对该判决的申请执行权,但丧失的仅是对该判决确定的租金等费用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直接依据该判决申请法院强制履行腾房和交付房屋义务的权利,并未丧失其对讼争房屋的占有管理等用益物权。

主要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7条规定: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第34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即前次诉讼后,若仍继续占有讼争房屋,即构成对用益物权的侵害,再次起诉请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
目前阶段,该类案件应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超过执行期限,在对方提出异议后执行案件极大概率被裁定不予执行。

而关于诉讼问题,虽然部分省市法院支持了腾房主张,但基于“一事不再理”的裁判思路,在没有新的事实出现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再次起诉仍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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