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房纠纷未腾后能否再次提起诉讼
2020.10.22
因腾交房屋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原告在获得胜诉次裁判后,认为只要有生效判决,就可以随时去主张被告腾空房屋,造成长时间未申请执行导致执行期限届满,该种情形下,虽原告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对方就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案件将被裁定不予执行。
此时,原告未能在前诉执行程序中实现的腾房诉求,是否能再次提起诉讼,就成为原告比较关心的问题,以下我们将以两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进行讨论分析。
一、支持另行起诉的案例:
双方为此引发诉讼后,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丰法民初字第440民事判决,判决:
解除乙政府与梁甲签订的租用房屋合同;
由隆丙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乙政府房屋租金19000元、违约金30000元,共计49000元;
隆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腾出,交与乙政府。
隆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房屋腾出交与乙政府。
隆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乙政府损失3万元。
二、不支持另行起诉的案例:
请求判令被告任乙将XX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但被告至今仍未腾房。
原告曾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被告任乙返还原物纠纷,要求: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腾退非法占用的原告天津市XX房屋;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原告房屋的占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时止;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腾退非法占用的原告天津市XX房屋;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原告房屋的占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时止;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通过以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关于能否就其同一当事人的侵占行为再次提起诉讼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重复起诉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但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也不难发现,在该问题上也存在不同的认定思路,大体的思路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虽丧失对该判决的申请执行权,但丧失的仅是对该判决确定的租金等费用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直接依据该判决申请法院强制履行腾房和交付房屋义务的权利,并未丧失其对讼争房屋的占有管理等用益物权。
主要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即前次诉讼后,若仍继续占有讼争房屋,即构成对用益物权的侵害,再次起诉请求排除妨害、返还原物及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目前阶段,该类案件应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超过执行期限,在对方提出异议后执行案件极大概率被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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