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的发明创造该如何归属?

2020.10.19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在校大学生小张,在即将毕业前进入到某企业进行实习。该企业与小张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虽然小张在该企业是短期实习,但企业认为小张应该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实习协议还约定,实习人员在企业实习期创造或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应转让给企业独家拥有。小张认为大学生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企业这样约定不合理。
小张实习期到底和企业是什么关系呢?小张实习期的发明创造到底该如何归属?企业应怎样与实习人员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
本文依据劳动法和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实习大学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实习通常有两种:课外实习岗前实习

课外实习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外时间或休假期间到企业进行实习。

岗前实习是大学生即将毕业前进入企业进行有关岗位培训的实习。

因实习类型不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具体产生何种法律关系还需具体分析。

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学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课外类实习,因大学生依然在校学习未毕业,还具有学生身份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通常不会被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同理,岗前类实习,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直接认定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岗前类实习协议内容、实际权利义务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则岗前实习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存在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可能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

大学生实习期超过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时间,丧失学生身份,其身份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

大学生实习期间提前离校、休学、退学并继续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也可被视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署实习协议,但实习大学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且用人单位依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则存在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综上,小张与企业成立的法律关系,可根据实习类型、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来审查确认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或其他雇佣关系。

二、发明创造的归属

《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发明创造的类型不同,法律规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也不同。

01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02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张尚未大学毕业,还具有学生身份。如果不存在小张与实习企业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小张与企业应属临时雇佣关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中所称本单位包含临时工作单位。所以小张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发明创造也受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和限制。但小张在实习期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并非全部都归属实习企业,还应依法判断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小张只有在实习期的本职工作中和履行本单位交付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利属于企业。

所以企业与小张格式约定,“实习人员在企业实习期间创造或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应转让给企业独家拥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张可以拥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企业不当然拥有小张实习期全部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三、企业应如何约定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01

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

虽然职务发明创造需依赖单位或其物质技术条件,但是职务发明创造也离不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重大贡献。

因此《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该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2. 法律分析
具体到本案,小张在实习期内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虽归属实习企业,但企业也应给予小张奖励和合理报酬。
企业可通过实习协议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报酬,或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的标准。
本案实习协议中没有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也没有可以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第78条还规定,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未就职务发明约定奖励和报酬,企业仍需按法定标准给予小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及报酬。
可见企业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排除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因此建议企业应尽可能采取约定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确定奖励、报酬发放方式、数额及比例。

02

非职务发明的归属

1.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小张在实习期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小张实习期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其依法取得专利后,对其专利享有专有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也有权转让其专利权并取得转让费。
因此小张可自主决定是否将非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给实习企业,实习企业不能压制小张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也不能强行约定小张转让其非职务发明创造。
依照专利法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应由侵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侵夺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建议企业与实习人员协商约定合理有偿地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作者:曲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