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的发明创造该如何归属?
2020.10.19
一、实习大学生与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校大学生实习通常有两种:课外实习和岗前实习。
课外实习是在校大学生利用课外时间或休假期间到企业进行实习。
岗前实习是大学生即将毕业前进入企业进行有关岗位培训的实习。
因实习类型不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具体产生何种法律关系还需具体分析。
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学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课外类实习,因大学生依然在校学习未毕业,还具有学生身份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通常不会被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大学生实习期超过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时间,丧失学生身份,其身份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
大学生实习期间提前离校、休学、退学并继续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也可被视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署实习协议,但实习大学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且用人单位依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则存在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二、发明创造的归属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本案中,小张尚未大学毕业,还具有学生身份。如果不存在小张与实习企业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小张与企业应属临时雇佣关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中所称本单位包含临时工作单位。所以小张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发明创造也受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和限制。但小张在实习期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并非全部都归属实习企业,还应依法判断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所以企业与小张格式约定,“实习人员在企业实习期间创造或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应转让给企业独家拥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张可以拥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企业不当然拥有小张实习期全部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三、企业应如何约定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虽然职务发明创造需依赖单位或其物质技术条件,但是职务发明创造也离不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重大贡献。
因此《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该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因此建议企业应尽可能采取约定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确定奖励、报酬发放方式、数额及比例。
1.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建议企业与实习人员协商约定合理有偿地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作者:曲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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