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拒赔的法律情形分析
2020.10.20
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案例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后,如机动车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损失呢?
下面我们就从驾驶人和被保险机动车两个方面通过法院案例总结一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拒赔的常见法律情形:
一、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肇事逃逸的
案情介绍:
倪某驾驶鲁Axxxxx轿车沿福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山大街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吴某驾驶的鲁Sxxxxx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倪峰驾车逃逸。
法院认为:
事故车辆在被告xx财保济南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被告倪峰肇事逃逸,被告xx财保济南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车损24928元。
被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救援费、停车费820元。
被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某鉴定费650元。
二、 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案情介绍:
被告李某醉酒后驾驶“波罗”牌小型轿车(牌照号为沪C×××××)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李自沽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自沽小学北侧时,不按规定通行,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其车前部左侧及左侧前部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沿李自沽村路西侧路边由北向南行驶至李自沽小学北侧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接触,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和被告xx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中第2项“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约定,被告李某醉酒后驾驶肇事车辆(牌照号为沪C××××ד波罗”牌小型轿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被告李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上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被告xx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不负责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对被告xx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不负责赔偿)予以支持;故超出上述“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及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100%)赔偿原告。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向原告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伤残鉴定费共计89,523.26元。
三、 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案情介绍:
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悬挂车牌冀R×××××的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白涧镇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刘某砖厂西侧、白涧中心小学附近,因操作不当驶入公路东侧,该车前部撞在案外人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巨力正三轮燃油车左侧,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及三轮燃油车乘车人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
据保险条款,保险人在驾驶人被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抗辩权可以向受害人行使。xx保险公司以李某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为由主张免责,抗辩理由成立,故对张某主张xx保险公司对其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李某赔偿给张某医疗费209323.16元(219323.16元-10000元)、鉴定费187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37220.8元、护理费12984元、残疾赔偿金78516.4元(188516.4元-1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090.08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581609.04元的80%,计465287.23元,扣除已付的71100元,再付394187.23元。
四、 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案情介绍:
崔某驾驶津A×××××号轿车沿红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东区顺驰桥上时,汽车前部撞在同向行驶原告韩某驾驶的津G×××××号轿车后部,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乘车人刘某、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被告崔某就肇事车辆投保时是按照家庭自用车性质投保,但被告崔某在其开始从事滴滴打车运营活动时,并未将该情况书面通知被告,且此次事故亦是在从事滴滴打车运营活动时出现的交通事故,因此,被告xx保险对于原告此次事故发生的车辆损失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崔某、xx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韩某车辆损失费25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3000元,共计28000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给机动车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拒赔。
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在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避免在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扩大被保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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