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包、真派遣”的司法认定
2020.08.14
二、“假外包、真派遣”的典型案例
甲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
乙公司已经书面确认由其承担甲的全部工伤赔付,与丙公司无关,因未及时办理甲工伤保险导致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乙公司自行负责。
乙公司辩称:
法院认为:本案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生产外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丙公司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与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有权对劳动者在生产、安全、日常管理等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制止与管理,因此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生产外包合同,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
综上,A虽然抗辩二公司是“假外包,真派遣”,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公司系按“人头”来结算报酬以及受烟草公司管理,亦未能提交任何反证,故A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对二公司请求确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业务外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案例1法院审查了外包合同,认为合同约定使发包方企业拥有了对外包劳动者管理责任主体资格和权利,该合同约定符合劳务派遣特征,为“假外包、真派遣”。
三、“假外包、真派遣”的司法认定
发包方向承包单位人员提供员工手册、要求定期参加管理会议等。
承包费用结算方式:劳务外包合同按照工作量、工作质量结算。但劳务外包合同中如约定费用计算方式“按人头”计算风险较高。
例如杭州江干区法院曾在判决中认为涉案合同“并非按照通常劳务外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工作量、总工程款和工作进度”结算,而是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管理费,“符合劳务派遣关系中费用结算特征”。
劳动报酬支付主体:因发包方与承包单位人员没有法律关系,发包方向承包单位人员发放报酬、差旅费等没有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明确合同名称是劳务外包还是劳务派遣。
明确合同的标的是“事”,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劳务外包的价格是由工作量决定的,其工作任务的单价是事先确定好的。
劳务外包协议中的核心内容涉及业务项目、服务要求和标准、承包费用等均与人无关。
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包单位遵守发包方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
应由劳务承包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等进行管理安排。
发包方对于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人数、职责设置、考勤、奖惩、待遇、辞退可有建议权,但此类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均在承包单位。
发包方不应要求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受到发包方的规章制度或相关奖惩措施、考勤管理等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