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万债权”变身两亿资产:律师的“点金指”

2020.07.07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公司法律顾问

1、难题:签订了合同支付了房款,20年无法办证

企业1997年购买了三栋联排别墅,购房款3417万已付清,开发商交付了房屋却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证。

2008年开发商因涉及刑事犯罪停止经营,商品房销售及产权证办理程序被行政部门冻结,公章被司法部门收缴管理。

时至2016年,企业的办证之路如何走下去?

2、房产从“无证”到“有证”,是从“契约”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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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房屋等此类不动产,只有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在法律上才成为购房者的不动产或固定资产。

换句话说,即便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了房屋,只要未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开发商。

房屋买卖合同仅仅是一纸“契约”,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债权”,它仅证明开发商有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等约定义务,此时房屋的所有人仍是开发商。购房者认为的“房款我付了,房子我住了,房子就是我的”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法律只认“证”,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如果开发商“一房二卖”,给后面的购房者办理了产权证,只要后面的购房者不存在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勾结,后面的购房者就成为法律承认的房屋产权人,前面的购房者只能依“契约”向开发商请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可见,“契约”不能证明房主的身份,只有拿到写有房主名字的房产证,才是房主“身份”的象征。只有产权证才能将购房者付出的房款由“债权”变身成“不动产”或“固定资产”。

3、律师的窘境:查封的房产不能办证&“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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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上加霜的是,律师经调查发现该12套别墅因开发商欠债,已经被开发商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全部查封,接下来势必被拍卖偿债。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根据该条规定,被查封的房屋是不能办理转让手续的。

这意味着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办理12套别墅的房产证,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开发商此时已负债累累,12套别墅被拍卖后,开发商丝毫没有向企业返还房款、赔偿损失的能力,企业面临“钱、房两空”的险境,怎么破?

4、大胆探索,小心求证

法律的死结考验律师的智慧,事实的乱麻考验律师的耐心,证据的真空考验律师的勤勉,案件的难易是律师能力的试金石。

律师面临的难题:

因涉及到刑事案件,开发商公章已经被收缴,开发商即便此时配合企业办理产权证,客观上已无可能;

12套别墅全部被查封,直接诉求办证已无可能;

12套别墅因何被查封、申请查封的主体均无法掌握,且在当时的政策下,没有立案是无法查询不动产登记和查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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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复研究推演,律师制定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办证之诉--办证执行”这一总体方案,并针对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设计了应对措施。

破题首先要解决查封问题,而查封原因、查封主体和债权人的调查已非律师调查手段所能解决。律师通过另案诉讼的“围魏救赵”策略解决了上述问题。

方案实施开头就遇拦路虎:企业于2017年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迟迟不予立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的3日内立案、15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不予立案的原因在于别墅开发商涉及到某贪污腐败案件,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成立了工作组,工作组决定将该开发商的资产和债务统一处置,如个别处理会影响方案的落实,故高院建议执行法院不做立案处理。

执行法院出面与企业及企业的上级单位协调,试图说服企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就意味着“钱、房两空”结果会大概率发生。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律师历时一年的多方努力下, 2018年执行法院同意立案并对该案进行听证开庭:

裁定执行异议成立,执行异议程序首战告捷!

执行法院解除了对12套别墅的查封,12套别墅被拍卖处置的风险解除,同时扫除了接下来办证之诉的障碍。

办证之诉经过了一年的艰苦跋涉,2019年2月22日,法院判决生效:

判定开发商协助客户办理12套别墅的产权转移登记和房屋产权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国土房管局将12套别墅的产权过户到了企业名下,12套别墅的产权证终于被企业握在手中。

此时12套别墅的价值已升值到2亿多人民币,企业的“三千万债权”变身两亿固定资产!该案历时三年,全部程序均按照诉前的律师设计的方案一一实现,律师的探索和尝试,被结果证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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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是魔术师,

所谓律师的“点金指”,

不过是律师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勤勉工作,

和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