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睿案例精选 | “2019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件”养成记

2020.08.11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电视节目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类电作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予以保护,但是电视频道、IPTV的权利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始终没有统一的认识。如果将电视频道与APP结合,就更难以界定经营者的身份性质以及法律保护的渠道。

我们代理的一起侵权APP盗链播放电视频道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就由此诞生。

一、缘起

电视机顶盒和手机APP的起步发展阶段,伴随着大量聚合类APP盗链的情况,此前有大量APP集合了中央和各地方电视频道的电视节目,实现了通过电视机顶盒和手机APP的播放,但此类播放行为大部分都属于违法盗链行为。

  • 一方面,目前电视频道的播放权利,在政策上始终由电视台把控,不允许非电视媒体经营。
  • 另一方面,越来越便捷的收看方式,导致了传统电视频道播放功能的单一,使得各类聚合类APP看到了商机。

于是,通过各种方式,将电视频道播放的内容聚合到某一个APP上,实现了随时随地看电视的功能,用户在便捷收看电视节目的同时,并未注意到,实际上这种播放行为既不符合我国广播电视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通过原广播总局的整改,有大量聚合类APP被迫整改下线,也有少部分漏网之鱼,仍然从事侵权违法行为。

本案就是天津广播电视台下设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万视达的APP,可以实现在安卓系统上安装使用,并实时播放天津电视台频道节目的功能。而被告方则是一款当时人气十足的聚合类APP,通过盗链万视达上的内容,实现了电视频道的同步转播。

二、取证

视频类播放侵权案件中,维权最为核心的证据就是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而取证的方式无一例外需要通过公证方式。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万视达APP在播放天津电视台频道节目时,在节目画面上实时打上了自己的水印,考虑到电视台频道的播放途径被限制在省内的现实,侵权APP仅可能从万视达APP处直接盗链了频道链接,方可实现其盗播行为。

而侵权APP在播放天津电视台频道节目时,其画面上同样有万视达APP特有的水印,于是我们确定了其盗链万视达APP的事实,也为下一步公证取证提供了方向。

我们在商讨公证方案时,确定了两个主要问题:
  • 一是证明侵权APP确实同步播出了万视达播放的电视频道。
  • 二是证明侵权APP存在盗链行为。

前者相对而言比较好确定,我们使用了公证处提供的笔记本电脑、苹果IPAD、安卓手机、电视机各一台,进行比对播出,其中,一台设备正常播出万视达APP的电视频道,另外几台设备则分别播出侵权APP的同步频道节目,当两者播出内容出现同样或相近时间画面时,进行截屏,当然,整个公证过程还进行了全程录像,以保证公证效力。
十几个频道,在三种客户端(手机、IPAD、电视)上同步播出比对,同时针对电视频道即时播出,不存在重复播出可能的特点,为确保其证明效果,我们在不同时段,分别进行了两轮播出比对。

后者则比较难界定,因为盗链行为需要从技术上发现,而证明技术发现的过程,是我们第一次遇到的问题。为此,我们在采购相关设备的时候,就引入了公证处介入的机制,购买设备的全过程,包括设备购买后交由公证处封存,公证取证时,再由公证处拆封,全程视频录影下,我们的技术人员安装和调试设备。

当在电脑上显示抓取的侵权APP播出链接的时候,我们的取证工作才算有了实质性进展,特别是看到启动侵权APP时,APP后台出现的数据中出现了侵权APP的官方网站地址和盗链我们的地址时,我们知道,这次取证工作应已能够实现我们的证明目的。

整个公证过程持续了两个整天,外加采购设备公证的零碎工作,这是我们所经历的最为复杂的一次公证取证过程。形成了大小公证书有六本之多,其中证实侵权事实的公证书两本,厚达几百页。

三、确定被告

我们尚未有完善的软件登记和公示制度,所以很多侵权软件都处于公开发行,但却隐藏实际经营主体的状态。

本案侵权APP此前曾被爱奇艺起诉过,所以可以比较容易的锁定侵权APP的著作权主体。但是在案件起诉过程中,被告方提供了一套证据,显示其在起诉之前有过著作权转让行为,受让方是一家香港公司,而根据公司登记信息显示,著作权主体、受让方的香港公司都是由三个自然人实际控制,其转让著作权的行为很可能是打算通过不同法域规避责任。

同时,我们在该软件更新升级后的网站主页上,发现了客服二维码,经过扫描又发现了一家运营主体,该主体亦是由同样的三个自然人所控制。为此,在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我们又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追加了香港公司、运营主体公司和三个自然人。

四、管辖波折

由于网络侵权的管辖地可以是原告所在地,故网络侵权案件通常都会有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案在最初受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被告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移送其所在地法院,即深圳法院管辖,该主张当然没有法律依据,故予以驳回,即使上诉亦被驳回。
但由于后来我们追加了香港公司为共同被告,导致最初受理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无权管辖涉港当事人的案件,该案件遂被移送至中院审理。

五、确定诉讼主张

虽然侵权行为在表面上看是一个,即同步盗播了电视频道,但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规定,却要求原告必须明确该表面行为所构成的哪些法律权利的侵犯。

考虑到APP播放电视频道的特殊性,以及司法上认识的差异,我们没有选择单一的维权路径,而是选择了一个比较大的诉讼主张,即侵权APP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对电视节目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权利的侵犯、对广播组织者享有的广播组织者权利的侵犯以及对电视频道经营利益的侵犯,于是本案的案由当然的被界定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然,不同以往的案件,我们不仅起诉了著作权主体、经营权主体以及受让主体,还分别起诉了三个自然人,于是集合了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定、国际私法上的法律适用法问题等,使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极广。

六、案件思路的阐述

对于案件思路,只是我们比较清晰的掌握是不够的,如何将其明白无误的向主审法官阐述,是案件审理阶段的重要部分。在证据交换之前,我们曾向主审法官第一次说明案件起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主审法官曾不经意间表达了这个确属侵权的意思,但正是这个倾向于我们观点的表达,让我们有了疑虑,显然,主审法官当时并没有完全准确的把握此类案件的要点。

但是在正式庭审之时,主审法官对事实和有关法律问题的提问,能够看出,主审法官做了很充足的功课,改变了最初对案件的认识。

在我们准备应诉思路的时候,虽然提出了比较大的权利保护范围,但我们清楚的知道,万视达APP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视频道实时节目,在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中,都是被认定为侵犯兜底条款的其他权利,而非广播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广播组织者权方面,由于万视达经营主体不是电视频道的经营主体,故其广播组织者地位的确定是有疑问的,况且我国法律并不支持网络广播组织的身份,即使以天津广播电视台作为原告,亦无法被界定为网络广播组织,故广播组织者权的保护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因此,对于电视频道的权利,目前来看,比较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是引用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规则。显然,主审法官经过一番功课之后,对以上问题都掌握得十分清晰。

七、事实问题的阐述

我们很多时候都存在一种误解,就是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清晰的掌握法律规定,而忽略对事实的阐述。恰恰相反,由于运用法律是法官的主要工作,即使没有审理过此类案件的法官,也知道检索和分析法律规则,以实现裁判的合法化,而各方当事人又都聘请了专业的律师,更是精通法律的一群人。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虽然以法律为准绳,但审理的实质还是事实问题,因此,将案件事实清晰的展现在法官面前,才是律师真正的工作。
本案中,为了给法官更直观的事实印象,我们与原告方的技术人员多次探讨,先由技术人员在白板上将万视达实现播出电视频道的技术路径,以绘图的方式画出,重点表述其采取的防盗链措施发挥作用及可能被破解的方式。
然后,我们通过理解,将其绘制成流程图,展示在法官面前,让法官对技术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也能够理解不同防盗链措施可能存在的弊端,以及原告方为了防止该弊端而采取的措施。让法官明白,原告方此前采取了简易的防盗措施,被被告方攻破后,又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以避免了后续被盗链的可能。
由此也能够证实,原告方并非公开链接由被告任意获取视频链接的事实。而公开链接的问题,恰好是被告方主要抗辩事由,显然,在我们的阐述下,法官无法认同被告方的抗辩观点。

八、胜诉

案件胜诉应在意料之内,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支持我们观点的论述之详细,是我们没有想到的。从国际条约到国内法,从公司法、侵权法、著作权法以及法律适用法方面的阐述之全面,也足以体现了法官对案件的研究与功底之深。

面对如此全面详细的论述,被告方虽然提出了上诉,但我们也有底气赢得二审的诉讼。但是二审期间,却出现了极其戏剧化的结局,被告方在正式开庭时,故意取消了律师的代理人身份,意在拖延诉讼,而法院果断的以上诉人非正当理由没有出庭应诉,而裁定以撤诉处理。

九、荣誉

本案在天津地区,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当时取得一审判决的时候,我们对该案能够入围知识产权典型案件,是有心理预期的。

后来发现,我们的预期还是小了一些,该案不仅入围了2019年度天津地区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并位列之首,而且在此前还入选了2019年度天津法院十大影响性案件。

十、感触 

一份我们代理的案件能够获得如此荣誉,是各方合力之作。

  • 一是委托人的信任,使我们能够承办这样一件具有意义案件的前提;

  • 二是主审法官的认真和审判功底,让这份判决能够在浩如烟海的文书中脱颖而出;

  • 三是我们对每个细节的把控和处理,使我们终不负委托人所托。

能够代理这样的一起案件,对律师而言可遇不可求,我们唯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方可换来一分耕耘一分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