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灵魂在于逻辑

2020.05.29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Q

请问,你会去品尝一个没有味觉的厨师烹饪的菜肴吗?或是找一个没有方向感的向导为自己引路嘛?

A

估计你大概率不会,因为你不想体验心塞的感受,但如果你不慎遇到了一个没有逻辑思维的律师,灾难还不止如此,你不仅会心塞,还会心痛,因为你的诉讼利益或许不可逆转地--丧失了。

有的律师很困惑,自己兢兢业业苦苦耕耘,待客户如亲人,法律条文倒背如流、诉讼程序一丝不苟,但总也赢不了案子。

同样困惑的还有当事人:我的律师看着很敬业,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滔滔不绝,但法官却一脸黑线,五官皱成一条苦瓜。而闲坐一旁的对方律师,偶尔的发言却能让法官恢复一丝生气,最终赢的竟是那个不敬业的律师,果然司法不公,不公至此!

而诉讼的主宰——法官,则每每在通往法庭的路上都在心中祈祷“今天庭审但愿能遇个是明白律师,开庭顺利,不出错案”。

究竟发生了什么,画风如此诡异?我们不妨暂且做一下好奇小白,破解一番。

诉讼是适用法律的活动,也就是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裁决的过程,它既是实践性很强的庭审技术操作,同时也是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就大陆法系而言,法官审理案件主要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即逻辑学上的审判三段论: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由此作出相应的判决,可以说是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思维过程。由于思维过程是对客观事物的反应过程,具有概括性、间接性的特点,因此思维相对于它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来说,就存在真假、对错的问题,有正确不正确之分,要保证思维的正确,就要严格遵守思维的规则——逻辑,只有思维符合逻辑,才能使诉讼参与者正确运用概念判断推理,使思维过程具有确定性、不矛盾性,协调一致性和论证性。

法官作为诉讼活动的主导,即使是审理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要正确适用法律,首先必须在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案件事实,同时还要根据已确认的案件事实寻找和援用可适用于该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法官对案件的任何一种认识,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某项法律规定的援用,以及待决案件处理结论的得出都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简单地断定,都必须以无可辩驳的理由和根据论证得出这种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做出恰当的令人信服的裁决【1】。因此法官希望参加庭审的律师或当事人是正确裁决的建设者,而不是干扰者。而一个正确裁决的产生需要诉讼各方的合力。

原告方是诉讼的挑起者,也是诉讼结构的搭建者,其否具有诉讼利益,是否具有法律请求权基础?诉讼请求是否准确?是否有证据佐证?凡此种种原告方必须在诉前有缜密的设计和实施策略,在庭审中才能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一步步实现自己的诉讼方案。而被告方的抗辩是否有抗辩的法律依据,佐证的事实证据,抗辩请求是否得当?也必须是有的放矢,针锋相对。如果大家都在逻辑的轨道上运行,则诉讼程序会清爽流畅,理由依据愈辩愈明。但如果偏离逻辑轨道,鸡同鸭讲,鸡炒鹅斗,庭审开成了茶话会,法官丧失了查清案件事实及双方主张的机会,自然是生无可恋、郁闷万分。无论原告方、被告方想要胜诉,还是法官要避免错案,一定要使诉讼活动在逻辑的轨道上运行。

首先诉讼活动中要概念清晰。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概念在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的出发点和工具。

美国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指出

法律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必须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地和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转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递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将会化为灰烬。

对法律概念的准确理解和使用是对法律人功力的试金石。如《合同法》中最基本的概念“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不赋予其合同效力,不受法律保护,针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是恢复原状,有过错方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或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它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丧失,“可撤销合同”转换为有效合同。

两种合同的立法本意在此我们不做探讨,但两种合同的诉讼路径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当事人或律师对上述两个概念混淆不清,采取错误的诉讼方案,则有极有可能被败诉的彩蛋砸中。

其次诉讼活动中的判断要准确。
判断无时无刻不存在于诉讼实践中,如果把诉讼活动比作阳光,判断就是影子。判断本质上是一种思想,诉讼活动中的判断则完全依赖于判断者的专业功底及实务经验,客观现象本身就纷繁复杂社会现象又是无奇不有,而法律概念又是高度原则和抽象的,甚至还存在概念外延模糊的情形,判断是否准确决定了诉讼结果的谬正。

法律根据的判断、证据事实的判断、诉讼程序的判断,诉讼请求的判断等等,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错,正确的判断是通向胜诉的必经之路,否则会导致辛苦构建的诉讼堡垒崩溃垮塌。

第三要做到推理严谨。有一个关于律师的笑话

律师:我现在出示证据三,请问你知道这张照片吗?回答:照片中是我。律师:拍摄时你在场吗?

这虽然是个幽默段子,但这种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的技巧经常穿着马甲、改头换面地在庭审中出现,如果法官没有清醒的逻辑头脑,稍不留神就会被带偏,做出违反逻辑的判决,出现错案。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肩负着事实确认、法律获取、判决的证成与说服的职责,司法判决的形成不可避免地要经过三个不同的过程:

01发现事实或确认事实:解决案件事实真相问题;

02寻找法律:解决裁决的法律依据问题;

03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并证成裁决,解决裁决和司法归类问题。

在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裁决证成的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要作出相应的判决并从中得出结论,必然要进行相应的推论与论证。

法律领域里全部推论与论证可以概括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

01、事实推理是指

发现或确认事实的推理过程,是为寻找证据、确认证据并基于证据发现或确认事实进行的推论,是为寻找事实真相进行的推论,是确立裁判小前提进行的推论。在诉讼与审判中,需要进行事实推理,即要决定证据的取舍与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基于证据展开推理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可以将这些领域的事实推断、推证与推定通称为事实推理。

02、法律推理是指

寻找或获取法律的推论过程,是对实体法规定或规则,以及实体法的意图和精神进行的推论,是为当前案件确立裁判理由,即裁判大前提进行的推论。法律推理要解决的是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因此,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入法律推理的范畴。

03、判决推理是指

根据事实和法律得出或证成判决的推论过程,是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进行的推论,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或司法归类的推论,是以法律推理和事实推理的结果为前提进行的推论。法律推理的结果为大前提,事实推理的结果为小前提,判决推理的结果是对具体案件作出的裁决。这样一来,判决推理的主要困难不在于从已建立的裁判大前体和裁判小前提推出判决结论,而在于如何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和裁判小前提【2】。

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指出“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回到本文开头的场景,法官之所以对那个慷慨陈词的律师一脸黑线。

或是因为该律师发言与开庭待证事实南辕北辙,律师在自以为正确的逻辑轨道上自洽自足;

或是该律师在施展诉讼技巧—扰乱法官的审理思路,乱中取胜;

还或是演技派律师—对客户不提供成果,只提供表演,无论那种情况对法官而言不仅毫无建树,还难以捕捉其逻辑脉络,自然苦不堪言。

诉讼只有经得起逻辑的检验,才能经得起公众的合理怀疑,这是诉讼的生命线,也是诉讼的灵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