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需谨慎,小心支付赔偿金
2023.01.18
杜某某系某酒店客房服务员,负责打扫客房。2020年6月26日下午,杜某某在打扫客房后,将客人遗弃在地上及垃圾桶里的巧克力及少数水果带出酒店时被酒店保安发现并制止。后某酒店以杜某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员工盗窃或企图盗窃公司财物、技术信息或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杜某某仲裁请求被驳回,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某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0元;2.某酒店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3.某酒店支付因未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给杜某某造成不能就业的工资性收入损失21000元。
本案双方之间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酒店解除与杜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某酒店在客人入住时免费提供给客人的巧克力、水果等食品,在客人入住酒店后即由入住客人享有该等赠送食品的所有权。杜某某在客人退房后打扫房间时,未将客房内客人遗留的食品送交到客房部办公室由文员接收,而是将该等食品带出某酒店,其行为有违其作为酒店服务人员所应遵守的相关操作程序,行为失当,但该行为并不属于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某酒店以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司财物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杜某某的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1.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杜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 701.39元;2.某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杜某某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3.驳回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需要辨析的是杜某某的行为有无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即“员工盗窃或企图盗窃公司财物、技术信息或资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酒店客人遗弃于酒店中的食物是否属于酒店的财物?根据民法原理,抛弃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原所有权人作出抛弃行为后即丧失该物的所有权,抛弃物转化为无主物,此时,可以通过占有获得抛弃物的所有权。本案中,酒店客人未将食品带走,即可视为对该食品作出抛弃行为,此时,该食品为无主物,由于抛弃在客房中,客房又属于酒店的管控范围内,此时酒店对该食品处于占有状态,虽然杜某某在打扫客房时发现了该食品并予以保管,但由于其是酒店的雇员,杜某某身份系占有辅助人,其对客人遗弃的食物进行保管仅起到辅助占有作用,酒店才是被遗弃食物的真正占有人。因此,被客人遗弃的食物属于酒店财物。
杜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两者之间区别之一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杜某某打扫客房卫生过程中,将客人遗弃的食品带走的行为,更接近职务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因此,某酒店认为杜某某行为属于盗窃缺少法律依据。
杜某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有无达到严重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酒店《员工手册》中并未明确解释“盗窃”或“企图盗窃”要达成何种严重程度,但若用人单位动辄以“盗窃”或“企图盗窃”为由辞退劳动者,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比例原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中,杜某某在客人退房后打扫房间后,未将客房内客人遗留的食品送交给酒店,而是欲将该等食品带出酒店,虽然行为失当,但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酒店以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司财物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与杜某某的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应当同时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需结合公司背景及员工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限制在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执行工作任务有关的事项内,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制定及公示程序,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用人单位若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时,需要审慎考虑是否具备“严重性”,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本身来认定,同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业、岗位性质、违反规章制度的频次、以及该行为对工作产生的危害性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对以下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一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二是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三是该相关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辞退性”规定。只有上述三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能被认定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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