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怎么算?
2022.07.06
婚姻也要物质基础,一些情侣在结婚前会通过买房,来增进双方感情,给彼此更多的安全感,但是没想到也会产生新的烦恼。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如果一旦未能缔结婚约,所购房屋就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归谁所有。那么另一方支付房款还能否追回呢?
根据检索的案例来看,恋爱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但是不同于普通消费性支出,购置不动产大多是双方为了以后长久生活而添置的财产,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不宜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
一、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主张返还。
参考案例:
(2021)赣10民终1645号”本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承诺书,从内容来看,不足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亦不能与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二、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参考案例:
(2020)京02民终3269号“关于尹某为购买房屋支付的钱款问题,因该部分钱款系尹某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考虑到双方恋爱时间较长且房屋后登记为白某个人所有等情况,在白某未充分举证证明尹某存在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尹某对此未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对于该部分钱款之性质不能认定为尹某对白某的赠与,应由白某依法予以返还”
(2021)辽1221民初390号“原告为购房付出的购房中介费服务费30,000元、定金20,000元、违约金2,925元等共计52,925元,因原被告分手,赠与行为失效,被告继续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021)新2801民初5905号“原告主张被告用于购买结婚所用新房,结合被告在此期间购房的行为,该转款行为系基于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可以认定为购买婚房的花费,现已丧失了结婚的前提,被告取得130,000元就没有了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
三、可能涉及婚约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