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怎么算?

2022.07.06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婚姻也要物质基础,一些情侣在结婚前会通过买房,来增进双方感情,给彼此更多的安全感,但是没想到也会产生新的烦恼。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如果一旦未能缔结婚约,所购房屋就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归谁所有。那么另一方支付房款还能否追回呢?


根据检索的案例来看,恋爱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但是不同于普通消费性支出,购置不动产大多是双方为了以后长久生活而添置的财产,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不宜认定为无条件的赠与。


一、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行为需要有借贷的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故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该购房款项难以认定为借款。


参考案例:

(2021)赣10民终1645号本院认为,王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承诺书,从内容来看,不足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亦不能与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二、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检索的案例看,恋爱期间购置房产,另一方支付房屋价款的,通常会被认为附条件的赠与,如双方未能缔结婚约,所附条件不成就。所付房屋价款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可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参考案例:

(2020)京02民终3269号“关于尹某为购买房屋支付的钱款问题,因该部分钱款系尹某直接支付给开发商,考虑到双方恋爱时间较长且房屋后登记为白某个人所有等情况,在白某未充分举证证明尹某存在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尹某对此未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对于该部分钱款之性质不能认定为尹某对白某的赠与,应由白某依法予以返还”


(2021)辽1221民初390号“原告为购房付出的购房中介费服务费30,000元、定金20,000元、违约金2,925元等共计52,925元,因原被告分手,赠与行为失效,被告继续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021)新2801民初5905号“原告主张被告用于购买结婚所用新房,结合被告在此期间购房的行为,该转款行为系基于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可以认定为购买婚房的花费,现已丧失了结婚的前提,被告取得130,000元就没有了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


三、可能涉及婚约财产

情侣买房可能涉及的案由除借款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外、还可能涉及婚约财产纠纷;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于婚姻的合意行为,是一种民事事实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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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协商买房,若最终未能缔结婚约,则房屋及房款的处理较为复杂,建议谨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