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合同“欺诈”案件
2022.06.28
基本案情:刘某与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于签订了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向二手车公司以46000元购买小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在协议中保证该车辆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包提档。付款当日,二手车公司即将车辆交付到了刘某。刘某将该车辆做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现该车辆内部有泡水的痕迹,但无法确认是否泡水,刘某当即向二手车公司反映该情况,二手车公司表示又一次保证该车辆无水泡、无火烧、无大事故。后因该车辆中控锁无法关闭车门等故障,在维修店拆解该车辆左前门时发现有泡水痕迹、主驾驶座位下方调节钮有水锈和泥等痕迹及车辆内部有刺鼻气味,维修人员确定该车系水泡车。刘某将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购车款的3倍。案件来源(2020)津0112民初2389号、(2020)津02民终4677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惩罚具有欺诈故意的经营者,但要求经营者必须具有欺诈的故意或者明知商品具有缺陷,否则应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1.二手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收到刘某发送的反映问题的短视频后,于十分钟内向前手卖家进行交涉沟通。该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其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对涉案车辆系进水车辆并不明知的事实。2.二手车公司的辩解“如果知道是泡水车,就不会在合同上写明‘此车无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这样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承诺”符合日常生活逻辑。3.经法庭询问,刘某未提交二手车公司存在故意的证据。4.刘某明知购买价格高于市价,发现涉案车辆系泡水车辆后仍继续要求被告办理提档手续,发现涉案车辆进水痕迹的初始聊天记录及视频资料不能向法庭提交”等情况,结合案件情况,对其购买动机,本院虽不宜过多揣测但仍可以洞察。最终未支持其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分析:
欺诈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式使事物表象与客观真相不符的行为,涉案车辆系水泡车,二手车行承诺无水泡情况出售该车辆,属于欺诈行为。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三倍赔偿责任”适用的前提与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或结果,不需要证明违约方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而“三倍赔偿”需要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从本案来看,刘某败诉的关键原因之一正是其无法提供二手车公司欺诈故意的证据。
欺诈故意由谁来举证?
欺诈故意由谁进行举证,无明确规定。按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刘某主张三倍赔偿,则应该由刘某进行举证。根据检索的案例来看,如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情况的可能会被推定为具有欺诈故意。
经营者如何抗辩?
经营者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准备,第一主观上是过失,不具备故意。本案中,二手车公司通过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销售车辆时其对该车辆存在水泡情况不明知。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认定其无欺诈故意。第二,举证证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对商品的缺陷或瑕疵是明知。
笔者认同本案法院裁判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惩罚具有欺诈故意的经营者。如经营者出于过失对商品瑕疵不知情将其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据此主张3倍赔偿则对经营者的责任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