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发生人身损害,总承包的责任承担问题
2021.07.21
来源:(2018)赣民再 98 号
A公司、B公司、C公司和吴某对万某的损害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撤销(2017)赣 01 民终 179 号民事判决和(2016)赣 0121 民初 2057 号民事判决,A公司、B公司、C、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某 424497.89 元。对于该赔偿款项,A公司、B公司、C、吴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类案件中,受害者主张赔偿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已被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八条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建筑施工领域,总承包单位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
因此,为了减轻或者避免总承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建议总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投保工伤保险,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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