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睿案例精选 | 上亿股权回购款获支持
2021.06.22
基本案情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分别与A、B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及四项补充协议、与C、D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及三项补充协议;在与A、B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在补充协议二中约定废止股权回购条款、在补充协议三、四中重新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该条约定若甲公司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上市或在约定年份内任意一年利润未达到5000万元,A、B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回购股份。在与C、D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股权回购条款,在补充协议二中约定废止、并在补充协议三中重新约定;该股权回购条款与A、B公司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签订的条款基本一致。
在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股权回购条款成就,A、B、C、D公司分别依照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回购股份,均被拒绝。四公司因之呈讼法院,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给付四公司相应钱款,用于赎回股权,并支付案件诉讼费及延迟给付利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公司共同委托我所主任及一审代理律师一同处理案件二审事宜;
上诉事由
一、事实认定错误:
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认为一审判决当事人认定错误,遗漏了甲公司,应将甲公司作为当事人。
2、补充协议效力认定错误,补充协议约定的附条件回购条款在签订时就确定发生,应认为无效合同。
3、《审计报告》送达时间认定有误,A、B、C、D公司行驶股权回购超过期限。
二、法律适用错误
三、遗漏了当事人
事由分析
一、事实层面
1.未遗漏当事人,《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四公司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签订的,是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交易,目标公司甲公司不是合同的主体,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2.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回购条款所附条件是还未确定的,未来可能发生之事件,条件成就时,该条款应当发挥效力。
3.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审计报告系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而A、B、C、D公司在2017年8月收到甲公司邮寄的《审计报告》要求行使股权回购权,超过了2个月的期限。故不能行使该权利,若该事由成立,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证明公告送达是合同中约定的送达方式、并且提供证据证明进行过送达。
二、法律层面
1.一审判决中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而甲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但是相较而言有限公司作为更具有人合性的组织,股份尚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的组织股份自然更能在股东之间转让,故虽然法律适用存有一些瑕疵,但对判决结果基本没有实质影响。
2.其法定代表人主张,在起诉状中A、B、C、D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原审程序违法。但在原审卷宗当中,起诉状上盖有四公司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原审程序并无错误。
二审争议焦点
一、甲公司是否是《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合同的主体;
二、补充协议三、四的效力;
三、四公司主张行使赎回权是否应予支持;
四、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甲公司是否为《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主体的认定对本案有重要影响,若承认甲公司为合同主体,将可能导致应遗漏合同当事人而被发回重审,为案件带来不确定性。《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甲公司原有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约定,目标公司甲公司并非合同的主体。
补充协议三、四是行驶撤销权的合同依据,故该点尤为重要,补充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应当承认其效力。尽管就股权回购条款在各项补充协议中做了不同规定,但补充协议三、四是最后一部对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股权回购条款应当以双方最后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之规定认定有效。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即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给付A、B、C、D公司相应钱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困兽之斗
早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甲公司就向法院提起了新诉,甲公司为原告,A、B、C、D公司为被告,其认为甲公司与《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具有利害关系,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在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甲公司又针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甲公司提起的诉讼虽然与之前其法定代表人参与的诉讼诉讼主体不同,但其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的否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维持原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在二审判决作出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还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小结
本案涉及标的巨大,经过了一审、二审、还经过对方提出的再审申请以及借新诉为名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谓被对方用尽了,若非对方以甲公司提起的新诉被法院驳回甚至可能要经历一次重审。不仅审理过程复杂,对方律师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更是提出了不同的抗辩事由,但代理律师以不变应万变,紧紧抓住合同关系、坚持代理思路,通过充分的证据准备、严密的逻辑分析、稳健的法庭辩论,牢牢把握了案件的审理方向,最终锁定胜诉结果。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A、B、C、D四公司共计上亿元的股权回购款得以被支持,有利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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