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我的债务人?

2021.03.26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很多建筑工程被迫停工,包工头跑路,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案件急剧上升。然而在讨要薪资的过程中,很多农民工并不清楚除了包工头之外,还有哪些主体可以成为他们的债务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主要包括三类:
一,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
二,农民工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发生的追索劳务报酬案件;
三,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案件。
本文拟选择三个不同的案件,分析在何种情形中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农民工的债务人。

案例1


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由A公司派遣至B建筑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李某经A公司、B公司同意后离职,但尚有2个月的工资没有结清。现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16000元工资。
法院认为:
李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李某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九十一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审判结果: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李某工资15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单位(A公司)与派遣员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B公司)与劳动者(李某)之间的劳务关系,派遣单位(A公司)与用工单位(B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仲裁是必经程序。劳务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案例2

农民工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发生的追索劳务报酬案件
基本案情:
业主A公司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建筑工程合同》,后B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甲。甲尚欠以农民工乙名义表现的95人的劳务工资150000元,并出具欠条。现乙以B公司、甲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查明,包工头甲还有200000元工程款没有结清。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4]22号规范性文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B公司将工程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甲,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故农民工乙持甲向其出具的欠条以转包人B公司为被告起诉,农民工乙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其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审理结果:
一、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乙劳务工资15000元;二、B公司对上述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系农民工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发生的追索劳务报酬案件,乙与甲之间是劳务关系,本案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虽然乙与甲之间是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约束,但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4]22号规范性文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案例3


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拖欠工程款案件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甲承包。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尚有30万元没有结清。甲向B讨要,BA尚有30万元工程款没结清为由拒绝给付。现甲将A诉至法院。

法院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B与甲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甲有权要求发包人A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审理结果:
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甲工程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例分析:

本案是有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纠纷,工程款的结清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工资能否得到发放。虽然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但需要注意,想要适用《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请求赔偿,前提是需要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而农民工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往往是没有实际施工人身份的。也就导致农民工想要从工程款里面得到薪资,需要类似包工头这类实际施工人配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结束语


在建设工程劳务纠纷中,由于涉及的民事主体多,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农民工在讨要薪资的时候,首先弄清楚案件的性质,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再以此为基础确认起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