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同一行为产生违约和侵权竞合的,分别以违约和侵权先后诉讼,其他条件符合,后诉属于重复起诉

2020.11.10  

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因同一行为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仅可择一进行诉讼。原告公司在先前民事案件中已经选择租赁合同关系进行诉讼,本案又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且原告本案的诉请实质上否认前案的审判结果,故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如认为前案案未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应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而不能另行诉讼。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9日,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甲方)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吉大一院承租大富豪公司位于长春市朝阳区东民主大街36号房屋一栋,租赁期限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2012年10月30日大富豪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
吉大一院给付大富豪公司自2010年8月19日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租金1421万元及至判决生效前的房屋租金;
吉大一院给付大富豪公司所欠租金的利息87万元及判决生效前的利息;
吉大一院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或给付由大富豪公司自行恢复所需要费用5000万元(具体数额以评估机构评估数额为准);
吉大一院承担违约金1400万元;
吉大一院赔偿大富豪公司损失3000万元;
吉大一院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2017年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金583.3万元;
驳回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大富豪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民事判决,维持(2012)吉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2017年10月31日大富豪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诉求为:
吉大一院按照每月58.33万元的约定租金标准支付自2011年11月30日至今的持续房屋占用费用(暂时计算截止至起诉时房屋占用费为2011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共计4200万元);

案件诉讼费用由吉大一院承担。


争议焦点

大富豪公司后案再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富豪公司在4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吉大一院给付大富豪公司自2010年8月19日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租金1421万元及至判决生效前的房屋租金。(此处不予赘述,详见案情简介)。

本案与4号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均是基于吉大一院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请求吉大一院支付相应的费用,虽然“租金”与“占有使用费”名称不同,但本质并无不同。

据此,认定后案与4号判决(前案)诉讼请求相同并无不当。大富豪公司主张后案诉讼标的是因租赁合同解除后吉大一院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所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而4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租赁关系,后案与4号案件(前案)诉讼标的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仅可择一进行诉讼。大富豪公司在前案中已经以吉大一院违约为由选择租赁合同关系进行诉讼,而后案又以侵权为由起诉。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后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构成重复诉讼,高院予以认定维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观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已就重复起诉规定较为明确,但重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不外乎原被告双方总在前后两案中,就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展开激烈辩论。故最高人民法院此案对实务具有很大意义。在违约与侵权竞合、诉讼请求改换名称这两点上,解释较为清晰。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相同已无需多言,重点在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争锋。虽然原告在后案诉讼请求中所用词语、名称与前案有所不同,但根本上还是同一意思;同时,即便原告主张本案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前案诉讼标的是租赁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确认因同一行为产生的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仅可择一进行诉讼。综上,法院认定后案属于重复起诉。

该案提示我们,在实务中,一旦遇到类似案件,判断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时,不能仅仅流于表面,需深挖内层法律关系。

进一步来说,在理解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条款时,更加不能浅尝辄止。在这方面,该案给我们带来很好的启发。

案件索引

长春大富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20号